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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全文)

發(fā)布時間:2016-07-13 00:00:00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全文)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各大軍區(qū)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現(xiàn)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我們黨關于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guī)。它的頒布實施,是發(fā)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發(fā)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提高黨的創(chuàng)造力、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具有重要的意義。全黨一定要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嚴格遵守。 
  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執(zhí)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有哪些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


中 共 中 央
2004年9月22日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強黨的生機活力,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
第三條 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第四條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黨員應當正確行使黨章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并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guī)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五條 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為準繩。
第二章 黨員權利
第六條 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黨員因故不能到會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xù)。
黨員有權閱讀按照規(guī)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
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黨員接受教育和培訓應當服從組織安排。
第七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并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
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
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fā)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
第八條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第九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有根據(jù)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黨員以書面方式提出的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guī)定送被批評者或者有關黨組織。
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法違紀事實;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處分有違法違紀行為黨員的要求。 黨員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干部職務的要求。
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fā)、檢舉以及提出處分或者罷免、撤換要求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十條 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guī)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
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
黨員有權經過規(guī)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
第十一條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第十二條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zhí)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fā)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第十三條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
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shù)?,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復。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召開有關會議,并創(chuàng)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
第十五條 黨組織應當為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閱讀文件的,黨組織要按照規(guī)定向其傳達文件精神。
第十六條 黨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黨員素質。
第十七條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召開后,黨組織要按照規(guī)定將會議內容和精神向黨員傳達、通報。
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黨員通報。
第十八條 下級黨組織應當根據(jù)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積極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的時間、方式和內容要以適當方式告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于黨員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采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應對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對于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zhí)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其歧視或者進行追究;對于持有錯誤意見的黨員,應當對其進行幫助、教育。
第十九條 黨組織應當鼓勵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和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對于黨員的批評、揭發(fā)、檢舉、控告以及提出的有關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黨組織要按照規(guī)定及時處理。
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fā)、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揭發(fā)、檢舉人以及揭發(fā)、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fā)、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黨組織對于署真實姓名的揭發(fā)、檢舉人,應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并告知其處理結果;對揭發(fā)、檢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黨組織對于不負責地揭發(fā)、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于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根據(jù)不同情況,表決可以采取口頭、舉手和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對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
重要問題主要是指: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規(guī)定應該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干部推薦、任免、調動和獎懲;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發(fā)展新黨員;上級黨組織規(guī)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
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征詢黨員意見。對于多數(shù)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提交下次會議表決。
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下級黨組織的表決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于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表決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進行選舉時,應當充分體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對候選人的情況應向選舉人作介紹。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黨員在黨內自主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不得搞非組織活動妨礙選舉,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
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并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本人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黨組織要在處分決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條 對于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黨組織要幫助其正確認識和改正錯誤。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或者又發(fā)現(xiàn)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應當開除其黨籍。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于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要按照規(guī)定進行復議、復查,不得扣壓。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議、復查。
經復議、復查或者審查決定,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糾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對于處理正確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無正當理由反復申訴的,有關黨組織應當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提出的意見,有關黨組織應認真研究處理。
第二十五條 黨組織對涉嫌違紀黨員的檢查和處理,必須既堅決又慎重,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依紀依法進行。
建立執(zhí)紀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對于在執(zhí)紀過程中有違紀行為或者其他過錯的,應當批評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jù)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說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說服教育。
第二十七條 企業(yè)、農村和街道、社區(qū)等黨的基層組織應注意維護流動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條 對于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并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為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chuàng)造條件。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嚴格執(zhí)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guī),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于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決議、決定;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任務和要求;督促下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切實履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職責,宣傳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guī),教育和引導廣大黨員正確行使權利。
第三十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做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黨的領導干部和下級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要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上級黨組織的要求,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工作,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研究解決職責范圍內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重要問題,向同級黨組織提出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意見和措施,為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應模范遵守和嚴格執(zhí)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規(guī)定;充分尊重和關心黨員權利,重視處理和解決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實際問題;采取切實措施抓好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
第三十三條 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要職責。對于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的,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賠禮道歉、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給予處理;情節(jié)較重的,按照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對有關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處理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與黨紀處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條 對于因侵犯黨員權利受到黨紀追究的黨員或者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的領導干部,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jù)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央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jù)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吨袊伯a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社論:發(fā)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的重大舉措


  最近,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饵h員權利保障條例》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我們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guī)。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發(fā)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的生機活力,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十六大報告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帶動作用。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為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發(fā)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基礎,是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在80多年的奮斗歷程中,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保障黨員權利,不斷結合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提出一系列重要的方針和原則,采取積極得力的措施,開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創(chuàng)造、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實踐證明,發(fā)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充分調動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不斷增強黨的創(chuàng)造力、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是黨的事業(yè)興旺發(fā)達的重要保證。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在1995年1月中共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條例”)基礎上修訂頒布的。"試行條例"作為我們黨歷史上第一部保障黨員權利的專門法規(guī),施行9年多來,為規(guī)范黨組織和黨員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工作和活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要看到,這些年來,國際國內形勢發(fā)生了很大變化,黨的建設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課題。黨所處的歷史方位,黨所肩負的光榮使命,黨員隊伍的實際狀況和黨內民主建設的發(fā)展進程,都對發(fā)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改革的精神加強和改進黨員權利保障工作顯得十分重要和緊迫。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黨中央審時度勢,科學決策,作出了修訂"試行條例"的重要決定。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科學總結了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試行條例"施行以來的實踐經驗,認真貫徹了黨中央關于黨員權利保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堅持以黨章為基本依據(jù),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在制度創(chuàng)新上狠下功夫。一方面,著力建立健全保障黨員權利的具體制度,使黨員權利保障工作更加規(guī)范;另一方面,著眼完善黨員權利行使的程序,使黨員在嚴格履行義務的基礎上正確行使權利,做到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從黨的建設的實際出發(fā),對黨員權利作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確定了一系列維護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的制度,使條例的內容更加詳實、豐富。比如,進一步明確了保障黨員權利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黨員權利,對于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比如,對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等各項民主權利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使黨員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比如,規(guī)定了一系列相應的保障措施,確保黨員權利能夠落到實處。比如,明確了黨的各級組織、各級紀檢機關和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以及各級領導干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應當履行的職責,要求其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切實負起責任。比如,提出了明確的紀律要求,規(guī)定對于侵犯黨員權利和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失職、瀆職的,應按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這些都為更好地保障黨員權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重大舉措。黨的各級組織、各級紀檢機關和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以及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按照十六屆四中全會的要求,充分認識頒布實施《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重要意義,真正把這個條例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要集中一段時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條例的學習、宣傳、教育活動,使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深刻理解其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將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轉化為大家的自覺行動。黨的各級組織尤其是各級紀檢機關要切實履行保障黨員權利的職責,對條例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堅決糾正違反條例的各種行為,嚴肅查處侵犯黨員權利的案件,確保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落到實處。
  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當前全黨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我們一定要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要求,切實抓好黨員權利保障的各項工作,不斷推進黨內民主建設,進一步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為實現(xiàn)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